答:不是整个项目一律失去资格,但研发直接形成的产品,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时,对应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。

要把销售产品与研发领料、成本记录对应起来,核对其中的材料费用。不能因为产品卖掉了,就直接否定全部研发人工等费用;也不能忽略销售事实,继续把对应材料全额计入加计扣除范围。

如果产品销售与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,且材料费用已经计入研发费用,可在销售当年按对应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研发费用,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。

建议将试制批次、材料领用和销售去向一并归档,便于研发与财务联查。